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0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0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艇立造船有限公司即艇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14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K N0 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300,000元,其中新台幣200,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14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元,詎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