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名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戊○○
- 21號
己○○
甲○○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31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2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號碼分別為:86E01158D、86E02845D,均附息票第9期至第10期),准以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乙類第3期債券2張(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2張(面額各新台幣100萬元,號碼分別為:86E01158D、86E02845D,均附息票第9期至第10期),並以94年度存字第31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