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天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