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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花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花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272,858元,應繳裁判費1,333,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32,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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