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號
- 原告
- 龍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海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 被告
- 南濱砂石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武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