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7號
- 原告
- 國光國際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吳黃春容即順興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吳黃春容即順興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0,000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