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號

原告
欣達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樺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3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樺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8,131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