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25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王添福即順昌企業社
號
甲○○
乙○○
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王添福、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王添福、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王添福即順昌企業社、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王添福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部分,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本判決第一、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添福、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添福即順昌企業社、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添福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添福即順昌企業社、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王添福於民國92年10月23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定期間為6年,寬限期1年,第2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依年息百分之7.525計算,被告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王添福自95年5月23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分期攤還之款項,尚欠債權本金349,701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
㈡被告王添福於92年12月11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期間為6年,寬限期1年,第2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依年息百分之7.525計算利息,被告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王添福自95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分期攤還之款項,尚欠本金214,664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
㈢被告王添福即順昌企業社於94年9月14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5萬元,約定期間為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依年息百分之6.62計算利息(機動計息),被告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王添福即順昌企業社自95年3月14日起即未依給付分期攤還之款項,尚欠本金228,515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
㈣被告王添福於92年10月3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COMBO卡使用,約定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者,應依信用功能卡片約定條款第15條第3、4項之約款,按年息百分之十七繳付循環信用利息,及逾期一個月以內者,計付逾期手續費1百元,逾期二個月以內者,計付逾期手續費3百元,逾期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6百元。詎被告王添福於95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條款第22條第4款約定,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被告尚欠簽帳消費款69,506元,其中本金66,734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
㈤爰分別依據借款、連帶保證契約及信用卡契約,聲明請求如主文一至四項所示。
三、被告乙○○對於原告一、㈢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並表示同意清償原告請求之金額,但以無能力一次付清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被告王添福即順昌企業社、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契約書三份及信用卡申請書及契約書一份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主張依借款、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如主文一至四所示事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之基礎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金 │利息起算│年利 │違約金計算式 │ │號│新台幣│日(起至│率% │ │ │ │(元)│清償日止│ │ │ │ │ │) │ │ │ ├─┼───┼────┼───┼────────────┤ │一│349701│95.5.23 │7.525 │自95.6.24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 ├─┼───┼────┼───┼────────────┤ │二│214664│95.6.11 │7.525 │自95.7.12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 │ │ │ │ │ │ ├─┼───┼────┼───┼────────────┤ │三│228515│95.3.14 │6.62 │自95.4.15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 ├─┼───┼────┼───┼────────────┤ │四│66734 │95.5.8 │17 │自95.5.8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一個月以內者,計付逾期│ │ │ │ │ │手續費1百元,逾期二個月 │ │ │ │ │ │以內者,計付逾期手續費3 │ │ │ │ │ │百元,逾期三個月(含)以│ │ │ │ │ │上者,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6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