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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9號

原告
乙○○
被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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