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774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黃真忠即格林商行
9號
另寄: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對象,僅債務人一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一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