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海天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期限,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96年4月25日清償,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沈士亮
┌────────────────────────────────────────────────┐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3號 │├──┬─────────────────────┬─┬──────────┬─────┬────┤│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新城鄉 │大漢 │ │1142 │建│ │ │125.44 │全部 │海天地農││ │ │ │ │ │ │ │ │ │ │ │牧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