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海天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期限,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96年4月25日清償,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沈士亮

┌────────────────────────────────────────────────┐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3號 │├──┬─────────────────────┬─┬──────────┬─────┬────┤│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新城鄉 │大漢 │ │1142 │建│ │ │125.44 │全部 │海天地農││ │ │ │ │ │ │ │ │ │ │ │牧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