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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請人
南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記典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6年度執字第4559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查封之標的,兩造尚有爭執,其已依法提起異議之訴,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停止執行云云,惟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起訴之96年花簡字第386號卷查察結果,聲請人所提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已經本院以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有裁定書一份在卷可按,故本件自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停止執行之情事,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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