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弘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樓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