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務本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嗣經被告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