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通知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此項通知已於97年9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