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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
雙胞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雙胞胎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花蓮分│95年8月16日 │38,343元 │0000000 │00000000││ │甲○○ │行 │ │ │ │2709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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