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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黃真忠即格林商行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77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黃真忠即格林商行 9號 另寄: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對象,僅債務人一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一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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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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