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77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黃真忠即格林商行 9號 另寄: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對象,僅債務人一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一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