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79號
- 債權人
- 陳阿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莊燕祥即偉宏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2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債務人莊燕祥之最新戶籍謄本。㈡債務人偉宏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抄本。㈢請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或(陳耿銘)或請補正債權人陳阿明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本」,該通知已於96年2月12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且依債權人所提退票理由單上載債務人址為南投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