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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84號

債權人
甲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承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債務人承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該通知已於96年5月7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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