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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75號

債權人
李秋菊即觀音起重工程行
債務人
莊燕祥即偉宏企業社
號1樓

           另寄: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台中市西屯區」,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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