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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
    甲○○○○○○○○陳錦高即萊吉利小吃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87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陳錦高即萊吉利小吃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資料,仍未陳明債務人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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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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