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87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陳錦高即萊吉利小吃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資料,仍未陳明債務人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