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8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85號
- 債權人
- 游淑芬即鑫大工程行
- 債務人
- 貝勒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高雄縣大寮鄉」,有聲請狀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