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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881號

債權人
台灣歐娜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9室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9室
債務人
甲○○○○○○ ○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債務人A&K HAIR SALON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二、到院補正聲請狀之簽章,三、A&K HAIR SALON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該通知已於96年7月3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以認定A&K HAIR SALON為獨資商號,也無從認定古安琪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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