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8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881號
- 債權人
- 台灣歐娜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9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9室
- 債務人
- 甲○○○○○○ ○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債務人A&K HAIR SALON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二、到院補正聲請狀之簽章,三、A&K HAIR SALON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該通知已於96年7月3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以認定A&K HAIR SALON為獨資商號,也無從認定古安琪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