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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宏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參佰肆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肆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一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花蓮縣南平中學校舍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合約書、原告終止系爭工程契約花蓮縣政府93年5月14日會議紀錄、系爭工程現場照片、系爭工程就地結算清點明細表、系爭工程建築物勘驗紀錄表、永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南平中學新建校舍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暨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臺灣省政府建築師公會鑑定費證明暨「花蓮縣南平中學校舍新建工程室內隔間牆倒塌原因及安全性鑑定報告書」、公共工程磚造房屋拆除及廢棄物清理單價、系爭工程工程預算書內牆輕隔間施設單價、營建工程物價指數表、花蓮縣南平中學校舍新建工程機電工程契約書暨分期付款表、花蓮縣教育局財物採購合約書、花蓮縣臨時人員93年5-6月薪資轉清冊、花蓮縣立南平中學籌備處黏貼憑證暨中興保全服務費發票、系爭工程工程預算書暨氣密鋁窗單價分析表、系爭工程機電工程重新施作費用明細表、系爭工程洗手台不符設計圖說現場照片暨拆除重建單價分析表、系爭工程不合格屋面拆除重建明細表、花蓮縣南平中學校舍新建終止合約就地決算重新發包工程工程預算書、華僑銀行嘉義分行94年9月12日(94)僑銀嘉字第034號函及96年5月(96)府工契字第001號「南平中學校舍新建工程」統包案統包契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4-282頁、卷㈡第16-51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本於如附件二所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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