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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8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泰達興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6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9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2日至135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50萬元②150萬元③1,35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其借款期限分別為①5年②5年③1年,分別自①95年11月14日起至100年11月14日②95年11月14日起至100年11月14日③95年11月13日起至96年11月1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部份本金、利息,尚欠本金計16,455,137元及自①95年12月14日②95年12月14日③95年12月13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除乙○○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至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48號│├──┬─────────────────────┬─┬──────────┬─────┬────┤│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637 │建│ │ │883 │3384/10000│泰達興產││ │ │ │ │ │ │ │ │ │ │ │業有限公││ │ │ │ │ │ │ │ │ │ │ │司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48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1065 │花蓮縣吉安│仁禮段 │住商用、│1層 37.29│203.84│陽台 │13.56 │平方公尺│全部 │泰達興││ │ │鄉○○○街│637地號 │鋼筋混凝│2層 53.16│ │平台 │4.52 │ │ │產業有││ │ │91號 │ │土造4層 │3層 53.16│ │ │ │ │ │限公司││ │ │ │ │樓 │4層 37.59│ │ │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 │ 6.07│ │ │ │ │ │ ││ │ │ │ │ │騎樓 16.57│ │ │ │ │ │ │├──┼───┼─────┼────┼────┼─────┼───┼───┼───┼────┼───┼───┤│002 │1066 │花蓮縣吉安│仁禮段 │住商用、│1層 36.79│200.73│陽台 │13.56 │平方公尺│全部 │泰達興││ │ │鄉○○○街│637地號 │鋼筋混凝│2層 52.47│ │平台 │4.52 │ │ │產業有││ │ │93號 │ │土造4層 │3層 52.47│ │ │ │ │ │限公司││ │ │ │ │樓 │4層 37.08│ │ │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 │ 5.55│ │ │ │ │ │ ││ │ │ │ │ │騎樓 16.37│ │ │ │ │ │ │├──┼───┼─────┼────┼────┼─────┼───┼───┼───┼────┼───┼───┤│003 │1067 │花蓮縣吉安│仁禮段 │住商用、│1層 37.20│202.98│陽台 │13.83 │平方公尺│全部 │泰達興││ │ │鄉○○○街│637地號 │鋼筋混凝│2層 53.08│ │平台 │4.61 │ │ │產業有││ │ │95號 │ │土造4層 │3層 53.08│ │ │ │ │ │限公司││ │ │ │ │樓 │4層 37.50│ │ │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 │ 5.55│ │ │ │ │ │ ││ │ │ │ │ │騎樓 16.57│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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