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3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海天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3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約定之期限,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96年4月25日清償,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53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新城鄉 │大漢 │ │1142 │建│ │ │125.44 │全部 │海天地農│ │ │ │ │ │ │ │ │ │ │ │ │牧股份有│ │ │ │ │ │ │ │ │ │ │ │ │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