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厚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1日至135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95年6月21日起至110年6月2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4月21日止,尚欠本金4,804,39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01號│├──┬─────────────────────┬─┬──────────┬─────┬────┤│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000-0000│建│ │ │85 │ 全部 │厚生開發││ │ │ │ │ │ │ │ │ │ │ │事業有限││ │ │ │ │ │ │ │ │ │ │ │公司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01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1518 │花蓮縣吉安│慈安段 │住家用、│1層 50.18 │167.33│陽台 │17.50 │平方公尺│全部 │厚生開││ │ │鄉○○○街│000-0000│鋼筋混凝│2層 50.18 │ │平台 │ 3.92 │ │ │發事業││ │ │36號 │地號 │土造4層 │3層 50.18 │ │ │ │ │ │有限公││ │ │ │ │樓 │4層 16.79 │ │ │ │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