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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7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73號

聲請人
東展煤氣灌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訴外人林信成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0月1日至91年9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林信成於民國86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4,913,869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務清償日為91年9月30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4,913,869及利息、違約金,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89年2月2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73號│├──┬─────────────────────┬─┬──────────┬─────┬────┤│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瑞穗鄉 ○○○段│ │897 │建│ │ │117.00 │ 全部 │乙○○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73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52 │花蓮縣瑞穗│瑞美段 │住商用、│1層 60.78│70.98 │ │ │平方公尺│全部 │乙○○││ │ │鄉○○路38│897地號 │RC加強磚│騎樓 10.20│ │ │ │ │ │ ││ │ │號 │ │、磚木1 │ │ │ │ │ │ │ ││ │ │ │ │層樓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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