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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1號

聲請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祥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祥琮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
相對人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邱辰復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2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案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1月22日至131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邱辰復於91年11月27日向合作金庫銀行借款150萬元,利息按合作金庫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625%計算(目前年利率為4.775%),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1年11月27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邱辰復自93年8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三所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邱辰復於93年2月3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並登記完竣,而原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將對案外人邱辰復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於96年6月14日以讓與為原因登記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鄭光婷

┌────────────────────────────────────────────────┐│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281號 │├──┬─────────────────────┬─┬──────────┬─────┬────┤│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997 │建│ │ │2871 │28710分之1│祥琮環保││ │ │ │ │ │ │ │ │ │ │29 │生技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281號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1853 │花蓮市○○○○○段 │住家用、│十五層 │53.89 │ │陽台 │平方公尺│全部 │祥琮環││ │ │街27號15樓│997地號 │鋼筋混凝│53.89 │ │ │4.24 │ │ │保生技││ │ │之1 │ │土造十六│ │ │ │花台 │ │ │股份有││ │ │ │ │層樓 │ │ │ │1.00 │ │ │限公司││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福祥段1870建號、面積:1,17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92福祥段1871建號、面積:1,291.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56福祥段1872建號、面積:3,774.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45┌──────────────────────────────────────────┐│附表三:96年度拍字第281號 ││(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違 約 起 算 日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500,000元 │93年8月27日 │4.775 │93年9月28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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