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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3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邦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7月16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7月12日至91年1月11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0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91年1月11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20萬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鄭光婷

┌────────────────────────────────────────────────┐│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338號 │├──┬─────────────────────┬─┬──────────┬─────┬────┤│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壽豐鄉 │吳全 │ │989 │建│ │ │1073.97 │萬分之245 │邦源建設││ │ │ │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 │└──┴───┴────┴───┴───┴────┴─┴──┴──┴────┴─────┴────┘┌─────────────────────────────────────────────────────┐│附表二(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38號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① │364 │花蓮縣壽豐│吳全段 │住家用、│二層18.56 │18.56 │ │陽台 │平方公尺│全部 │邦源建││ │ │鄉吳全129 │989地號 │鋼筋混凝│ │ │ │1.99 │ │ │設股份││ │ │號2樓之20 │ │土造六層│ │ │ │ │ │ │有限公││ │ │ │ │樓 │ │ │ │ │ │ │司 │├──┼───┼─────┼────┼────┼─────┼───┼───┼───┼────┼───┼───┤│② │384 │花蓮縣壽豐│吳全段 │住家用、│三層18.10 │18.10 │ │陽台 │平方公尺│全部 │邦源建││ │ │鄉吳全129 │989地號 │鋼筋混凝│ │ │ │1.94 │ │ │設股份││ │ │號3樓之19 │ │土造六層│ │ │ │ │ │ │有限公││ │ │ │ │樓 │ │ │ │ │ │ │司 │├──┼───┼─────┼────┼────┼─────┼───┼───┼───┼────┼───┼───┤│③ │405 │花蓮縣壽豐│吳全段 │住家用、│四層18.10 │18.10 │ │陽台 │平方公尺│全部 │邦源建││ │ │鄉吳全129 │989地號 │鋼筋混凝│ │ │ │1.94 │ │ │設股份││ │ │號4樓之19 │ │土造六層│ │ │ │ │ │ │有限公││ │ │ │ │樓 │ │ │ │ │ │ │司 │└──┴───┴─────┴────┴────┴─────┴───┴───┴───┴────┴───┴───┘共同使用部分:編號①吳全段438建號、面積1,758.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83編號②吳全段438建號、面積1,758.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81編號③吳全段438建號、面積1,758.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8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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