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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6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6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協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協億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協億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協億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3年,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乙○○於94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69,696元,並有按年息20%計算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自94年12月起即未依約履行,經聲請人催告本件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69,696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本件聲請除乙○○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96年度拍字第362號 │├──┬─────────────────────┬─┬──────────┬─────┬────┤│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58 │雜│ │ │2,298.39│全部 │協億企業││ │ │ │ │ │ │ │ │ │ │ │有限公司│└──┴───┴────┴───┴───┴────┴─┴──┴──┴────┴─────┴────┘┌─────────────────────────────────────────────────────┐│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62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11 │花蓮縣吉安│光華段58│工業用、│一層504.54│504.54│ │ │平方公尺│全部 │協億企││ │ │鄉○○○路│地號 │鋼骨造一│ │ │ │ │ │ │業有限││ │ │1號 │ │層樓 │ │ │ │ │ │ │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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