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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8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另寄:花

            巷4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間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蔡永順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40萬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0日至94年12月3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㈡嗣訴外人謝東宏向蔡永順借款14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謝東宏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40萬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又原債權人蔡永順於民國95年8月1日將該債權讓與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通知債權移轉郵局存證信函(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附表:96年度拍字第82號│├──┬─────────────────────┬─┬──────────┬─────┬────┤│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537 │建│ │ │88.86 │ 全部 │甲○○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82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147 │花蓮縣吉安│干城段 │住家用、│1層 43.08│87.04 │陽台 │8.47 │平方公尺│全部 │甲○○││ │ │鄉○○路三│537地號 │鋼筋混凝│2層 43.96│ │ │ │ │ │ ││ │ │段689巷45 │ │土造2層 │ │ │ │ │ │ │ ││ │ │弄16號 │ │樓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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