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8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另寄:花
巷4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間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蔡永順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40萬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0日至94年12月3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㈡嗣訴外人謝東宏向蔡永順借款14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謝東宏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40萬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又原債權人蔡永順於民國95年8月1日將該債權讓與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通知債權移轉郵局存證信函(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附表:96年度拍字第82號│├──┬─────────────────────┬─┬──────────┬─────┬────┤│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537 │建│ │ │88.86 │ 全部 │甲○○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82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147 │花蓮縣吉安│干城段 │住家用、│1層 43.08│87.04 │陽台 │8.47 │平方公尺│全部 │甲○○││ │ │鄉○○路三│537地號 │鋼筋混凝│2層 43.96│ │ │ │ │ │ ││ │ │段689巷45 │ │土造2層 │ │ │ │ │ │ │ ││ │ │弄16號 │ │樓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