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71號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憲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逸之
- 相對人
- 勝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梅花
- 號1樓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271號│├──┬───────┬────────┬─────┬───────┬───────┬───┤│編號│發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001 │96年2月13日 │173,088元 │未 載 │96年2月14日 │3603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