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8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8
- 相對人
- 勝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7號1
7號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蕭一弘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305號 │├──┬───────┬────────┬───────┬───────┬───────┬────┤│編號│發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提 示 日 即│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001 │96年2月13日 │263,078元 │未記載 │96年2月14日 │TS No 3603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