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05號聲 請 人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之8 法定代理人 乙○○ 之8 相 對 人 勝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7號1 法定代理人 甲○○ 7號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305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提 示 日 即│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 │ ├──┼───────┼────────┼───────┼───────┼───────┼────┤ │001 │96年2月13日 │263,078元 │未記載 │96年2月14日 │TS No 36039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