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東祿記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2,743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8%計算之利息,餘款99,323元自95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50,000元,約定付款地為花蓮縣,詎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