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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巷2之
相對人
勝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6年10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鄭光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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