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6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巷2之
- 相對人
- 勝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6年10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鄭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