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東方快報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啟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買賣價金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504號、96年度執全字第26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案件查詢表可按,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