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東方快報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啟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買賣價金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504號、96年度執全字第26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案件查詢表可按,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