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乙○○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178號、96年執全字第16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及查核本院案件繫屬狀況無誤,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