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乙○○
- 相對人即債權人
-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178號、96年執全字第16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及查核本院案件繫屬狀況無誤,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