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啟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東方快報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33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為相對人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60萬元,並以96年度存字第334號提存書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公司設立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334號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