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民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民國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