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乙○○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