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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告
天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0,736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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