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宏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丙○○
- 被告
-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