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2號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通知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此項通知已於97年9月25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