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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柏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通知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此項通知已於97年9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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