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富海企業社 │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2月31日 │6,400元 │98416 │000000-0││ │羅淑惠 │二信用合作社 │ │ │ │ ││ │ │田蒲分社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