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鴻奇機械工程行│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7月15日 │7,000元 │FA037636 │000-0000│ │ │黃天奇 │二信用合作社壽│ │ │ │81-8 │ │ │ │豐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