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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鴻奇機械工程行│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7月15日 │7,000元 │FA037636 │000-0000││ │黃天奇 │二信用合作社壽│ │ │ │81-8 ││ │ │豐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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