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鴻奇機械工程行│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7月15日 │7,000元 │FA037636 │000-0000││ │黃天奇 │二信用合作社壽│ │ │ │81-8 ││ │ │豐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