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雙胞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雙胞胎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花蓮分│95年8月16日 │38,343元 │0000000 │00000000││ │甲○○ │行 │ │ │ │2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