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冠鈞企業社 │新秀地區農會 │95年11月10日 │20,000元 │0000000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