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 債權人
-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國
- 債務人
- 富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7,3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