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蓋樂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 請 人 蓋樂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進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葉明堂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5月25日 │9,900元 │CA 0000000│702-9 │ │ │ │二信用合作社主│ │ │ │ │ │ │ │里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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